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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工程完成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完工證明文件或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依許可內容應辦及承諾事項已辦理完竣,無再辦理檢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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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