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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所在範圍,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不在此限: 一、近岸海域。 二、潮間帶。 三、海岸保護區。 四、海岸防護區。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各款地區得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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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