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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性質特殊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排放放流水至潮間帶或近岸海域之興建工程。 二、於近岸海域從事土石或礦物資源之採取工程。 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興建、擴建工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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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