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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第5條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之規定如下: 一、開發利用:於規劃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 (二)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 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二)需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從事工程建設之許可。 三、建築:需取得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建造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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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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