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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 一 節 分類、貯存及排出
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之廢照明光源應貯存於具有足以防止非意外破損之堅固分區貯存設施或容器。 二、設置計量設備,並每日按資源垃圾類別分別記錄重量,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三、資源垃圾有飛散之虞者,得設置圍牆或其他防風、擋風設施。 四、設置必要之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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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貯存及排出」的其他條文

第7條一般廢棄物之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二、不得有廢棄物…第8條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容器、設施依所存放之資源…第9條一般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第11條一般廢棄物之貯存容器置於戶外者,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洩漏污水。二、不發生腐敗臭味。三…第12條執行機關設置或輔導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設置資源垃圾回收桶,其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正面之適當…第13條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一、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二、刀片…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一、巨大垃圾:洽請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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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