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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 一 節 分類、貯存及排出
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容器、設施依所存放之資源垃圾種類分別貯存,並以中文標示。 二、經完成分類之資源垃圾置於分區貯存格。 三、貯存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完成打包之資源垃圾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四、於適當位置標示執行機關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名稱及資源回收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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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貯存及排出」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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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