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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執行機關設置或輔導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設置資源垃圾回收桶,其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之適當位置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及「資源回收桶」字樣。 二、依資源回收桶設置種類標示資源垃圾類別字樣。 三、側面標示設置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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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