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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3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3條
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 二、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 三、木、竹片予以裁剪並綑紮。 四、封緊垃圾袋袋口。 五、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 六、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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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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