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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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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5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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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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