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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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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別及需用機關,由主管機關核派;服勤單位之分發及調整,由需用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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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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