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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1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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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