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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2條

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 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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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