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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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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上市中藥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及期程。 二、監測品項、內容及數量。 三、執行方式。 四、監測結果彙報。 五、監測報告及執行結果之公布。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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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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