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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監測品項及內容如下: 一、中藥材: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二氧化硫。 (四)黃麴毒素。 (五)農藥殘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二、中藥製劑: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大腸桿菌、沙門氏菌或微生物總生菌數。 (四)指標成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前項監測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風險程度酌予調整,納入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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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