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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標籤或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六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就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劣藥之異物種類與限量所定基準,及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指標成分所為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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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上市中藥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及期程。二、監測品…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監測品項及內容如下:一、中藥材:(一)標籤或包裝。(二)砷、鉛、鎘、汞或總重…第5條第三條監測品項之數量,每年總計不得少於四百件。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監測時,執行人員應向受監測者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監測事由及…第7條前條監測,應於現場製作監測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監測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受監測現場…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監測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監測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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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