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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7條

前條監測,應於現場製作監測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測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受監測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監測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三、監測檢體之品名、批號、製造廠或經銷商、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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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