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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並依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准予備查之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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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