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8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報其保 有個人資料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二) ,向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繳回執照;未繳回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 予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