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7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有遺失、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