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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7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有遺失、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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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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