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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4條

收益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二、推算有效總收入。 三、推算總費用。 四、計算淨收益。 五、決定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六、計算收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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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