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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7條

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下列相關資料校核比較: 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二、相同產業或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三、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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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