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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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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8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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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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