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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第10條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0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格式並核實記載。 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註記缺課。 四、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期間應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並應全程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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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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