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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60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
第四條
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二、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三、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
第十三條
第一項或
第三十六條
準用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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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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