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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10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任期與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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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刪除)第4條本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設立分支機構。第5條本行經營左列業務:一、收受各種存款。二、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三、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第6條本行對農業生產運銷事業之投資,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總額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三十;其對每一企…第7條本行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得收受發展農業有關之各項基金存款,並透過農會與農業信用組織吸收農…第8條本行對農業放款,不得少於放款總額之一定比率。前項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9條本行為籌措資金,經財政部核准,得在國內外發行金融債券。第11條(刪除)第12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三、…第13條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本…第14條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三、…第15條本行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並報請財政部核准後聘任之。第16條(刪除)第17條(刪除)第18條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銀行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第19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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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