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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14條

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 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 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 三、違背本條例及本行章則之檢舉事項。 四、依照法令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監察人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駐監察人;常駐監察人所 作之處理事項,應彙報於監察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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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