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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7條

本行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得收受發展農業有關之各項基金存款,並 透過農會與農業信用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以供應農業信用與辦理有關農民 家計金融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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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