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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6條

本行對農業生產運銷事業之投資,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總額不得超過本 行淨值百分之三十;其對每一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 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應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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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