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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與保證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 議,應彙報董事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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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