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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5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 三、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四、投資農業生產運銷事業。 五、辦理農業性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六、輔導協助其所授信或投資之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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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