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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 第1條
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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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之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並採競價方式買回。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另發新…
第4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之投標作業、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第5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前,由財政部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一、買回或調換總額、形式、期…
第6條
乙類公債之買回或調換,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洽請財政部辦理。
第7條
甲類公債買回或調換之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乙類公債買…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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