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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保險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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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再保險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中央再保險公司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在國內設立分公司。第4條中央再保險公司營業年限為三十年,自本條例公布日起算;期滿時,得由財政部決定延長之。第5條中央再保險公司之業務如左:一、承受國內外保險業之財產及人身再保險業務。二、轉分國內外保險業之…第6條中央再保險公司應優先承受國內保險業自留額以外之再保險業務。該公司承受之上項業務,應先轉分國內…第7條中央再保險公司接受國外保險業之再保險業務,應儘先轉分國內保險業。但以各該保險業之自留額為限。…第8條中央再保險公司應由股東選任董事九人,組成董事會。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9條中央再保險公司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均以董事之任期為任…第10條中央再保險公司設監察人四人,由股東會選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駐監…第11條中央再保險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至二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遴聘,並報財政部核准備案…第12條中央再保險公司應依本條例詳訂章程,經股東會議決,呈報財政部核准後實施。第1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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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