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 第13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保險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在國內設立分公司。
第4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營業年限為三十年,自本條例公布日起算;期滿時,得由財政部決定延長之。
第5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之業務如左:一、承受國內外保險業之財產及人身再保險業務。二、轉分國內外保險業之…
第6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應優先承受國內保險業自留額以外之再保險業務。該公司承受之上項業務,應先轉分國內…
第7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接受國外保險業之再保險業務,應儘先轉分國內保險業。但以各該保險業之自留額為限。…
第8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應由股東選任董事九人,組成董事會。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9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均以董事之任期為任…
第10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設監察人四人,由股東會選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駐監…
第11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至二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遴聘,並報財政部核准備案…
第12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應依本條例詳訂章程,經股東會議決,呈報財政部核准後實施。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12條
看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