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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第7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接受國外保險業之再保險業務,應儘先轉分國內保險業。 但以各該保險業之自留額為限。倘有餘額,中央再保險公司始得自行承受 或轉分其他保險業承受。 前項轉分之再保險業務,中央再保險公司得酌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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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