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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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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第6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應優先承受國內保險業自留額以外之再保險業務。 該公司承受之上項業務,應先轉分國內保險業,其轉分金額,以各該保險 業本身之自留額為限。倘有餘額,由該公司自行承受或轉分國外;其轉分 國外部分,亦得以一部或全部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其辦法由財政部定 之。 該公司承受或轉分國內保險業之業務,其再保佣金、盈餘佣金及轉分手續 費標準,應與業者議訂後,報請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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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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