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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第4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營業年限為三十年,自本條例公布日起算;期滿時,得由 財政部決定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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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