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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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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