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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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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