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條所籌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