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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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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第5條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一、發…第6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二、償付前條所籌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第7條本基金得辦理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列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支付。第8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0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第11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三、本基金年…第12條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第13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就其現職人員中派兼之。第14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6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7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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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