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就其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