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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6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暫列「暫付及待結轉帳 項」及「暫收及待結款帳項」,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沖轉暫列記錄,再分 別以「長期投資」及「投資 (財務) 收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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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