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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訂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適當時期屆至時,學諮會應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必要性及預定再存續期間,並訂定下次評估存續之適當時期,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請院務會議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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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