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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 第19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1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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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院研究中心之設立及運作,依本規程之規定。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3條
研究中心得依其研究領域,下設若干專題中心或研究計畫。
第4條
研究中心設置之目的,在結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之研究人員或院外…
第5條
研究中心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一、研究中心之設置應經本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之。二…
第6條
(刪除)
第7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
第8條
研究中心置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及技術人員,依下列原則聘(任)用:一、編制內人員得由研…
第9條
研究中心合聘專任研究人員之支薪單位,由研究中心及其合聘任職之研究單位協商。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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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院研究中心與研究所(處)從事之研究計畫性質相關者,由各該單位合作研辦之。研究中心編制內合聘…
第12條
研究中心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主任約請中心內人員分設委員會,其專責處理事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
第13條
研究中心之研究計畫,應定期由主任協同專題中心執行長及研究計畫召集人提出執行報告,提請研究中心…
第14條
本規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訂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適當時期屆至時,學諮會應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必要…
第15條
專題中心之任務或計畫在執行完畢前,如經學諮會議決,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請院務會議通過,以該計畫移…
第16條
本規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有關經由研究中心學諮會評估、議決或提請通過之事項,院長亦得視個案需要…
第17條
研究中心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
第18條
(刪除)
第20條
本規程經評議會通過,由院長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18條
看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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