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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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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11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前項所稱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指
第三條
第一款之款項依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之估列數及
第三條
第二款之款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推估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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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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