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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11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前項所稱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指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依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之估列數及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推估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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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