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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3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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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