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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7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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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