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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13條

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市)、百分之十分配鄉(鎮、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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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