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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第2條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研究生為三年,本科為六年,本科轉學 生為三年、專修科為三年,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專科警員班、警員班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為六年。 前項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服務年 限未滿之各科、班畢業學生者,前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畢業後有實習規定者,自實習期滿之日起算,畢 業後即派用者,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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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