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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第4條

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 填具入學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學校保存。 (編 註:附件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523~352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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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研究生為三年,本科為六年,本科轉學生為三年、專修科為三年,警察…第3條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期間內,合於在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得不受前條之限制。一、經政府…第5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全部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第6條各校應在學生畢業證書右下方加蓋戳記,敘明「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務期限內,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第7條限期服務警(隊)員警察專長訓練班結業學生,除服務年限依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暨警察專…第8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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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