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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第3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期間內,合於在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 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官學校本科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研究所畢業學生、本科 轉學生及專修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 專科警員班、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 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 等必要文件。 三、因病或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核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經報由原服務機關層奉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保 證進修二年以內 (申請進修碩士學位) 或三年以內 (申請進修博士學位) ,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其延不補足或規避者,應由保證人負責賠 其所受養成教育期間之全部費用 (進修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第一款人 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惟其規定之服務年限 ,應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52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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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研究生為三年,本科為六年,本科轉學生為三年、專修科為三年,警察…第4條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格式如附件二),並由保證人填具入學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三…第5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全部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第6條各校應在學生畢業證書右下方加蓋戳記,敘明「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務期限內,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第7條限期服務警(隊)員警察專長訓練班結業學生,除服務年限依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暨警察專…第8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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